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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地区对残疾人稿酬所得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: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:自2026年1月1日起,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(含稿酬)和经营所得,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据实减征。年度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,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减征;超过8000元的,对超出部分依法全额征收。 广东省:对残疾人取得的稿酬所得,按应纳税额减征80%。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(含30万元)以下的,按应纳税额减征100%;超过30万元的部分,按应纳税额减征90%。年减免税额不超过9万元。 江苏省:自2026年1月1日起,对残疾人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;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。 河北省:对残疾人取得的稿酬所得,减征80%的个人所得税。 山东省: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;取得经营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也不超过6000元。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,可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,不重复享受。 上海市: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,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;不足10500元的,据实减征。 山西省: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个人所得税减征90%,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。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,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,不得叠加享受。 湖南省: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个人所得税减征80%,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。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,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,不得叠加享受。 来源:转载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