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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地区残疾人稿酬减征政策存在显著差异,主要体现在减征幅度、减征限额、减征范围及身份认定等方面。以下是一些典型地区的政策差异: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:自2026年1月1日起,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(含稿酬)和经营所得,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据实减征。年度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,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减征;超过8000元的,对超出部分依法全额征收。 广东省:对残疾人取得的稿酬所得,按应纳税额减征80%。同时,对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等也有相应的减征政策,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的,按应纳税额减征100%的个人所得税;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应纳税额减征60%的个人所得税。年减免税额以9万元作为限额。 河北省:对残疾人取得的稿酬所得,减征80%的个人所得税。这一政策适用于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、工资薪金所得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。 山东省: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;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也不超过6000元。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,可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,不重复享受。 上海市: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,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;不足10500元的,据实减征。 山西省: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个人所得税减征90%,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。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,不能重复享受。 湖南省: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个人所得税减征80%,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。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,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,不得叠加享受。 来源:转载 |